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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夏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2刑初11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无业,;因犯盗窃罪,2003年11月17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08年9月8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8月20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2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5)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夏某以溜门的方式窜至被害人周某位于上饶市信州区信江西路13号1单元301室的家中,并在其家中客厅、卧室、厨房等处寻找财物,在未盗得任何财物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夏某在逃离现场过程时,被陈某、曾某二人发现,后于信州区三官殿居委会附近被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夏某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证人陈某、曾某、邹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夏某的供述与辩解、盗窃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入户未盗得财物离开现场时被抓获,致使其盗窃行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于2012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具备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金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