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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诉李正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李正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2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法定代表人:于明。委托代理人:刘东。被告:李正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诉被告李正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正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正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正波承担。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