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3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褚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3民初11号原告褚某某,农民。被告胡某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褚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岭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诗璐本页无裁定书正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