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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3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褚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3民初11号原告褚某某,农民。被告胡某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褚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岭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诗璐本页无裁定书正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