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更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全治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全治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560号罪犯刘全治,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住河南省鹿邑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杭萧刑初字第23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全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罚金9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全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全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得监狱记功奖励,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罚金共履行3000元。该犯2002年12月6日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7月2日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缴费凭证、刑事判决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全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刘全治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考虑到该犯此前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结合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减刑的幅度过大,本院酌情扣减二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全治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