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56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姬某,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来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