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罗桧兰与罗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桧兰,罗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27号原告:罗桧兰。委托代理人:张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五宜大道99号。代表人:范会,该公司宜都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桧兰诉被告罗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桧兰逾期不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月书 记 员 刘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