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6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卢长宝,王秀红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093号原告卢某某,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王晓萍,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112元。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