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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0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桂先春、桂承召、王白菊、桂先水与龙金发、龙战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先春,桂承召,王白菊,桂先水,龙金发,龙战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02执39号申请执行人桂先春,男,1978年6月3日出生,回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务农,住铜仁市万山区。申请执行人桂承召,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回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务农,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白菊,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务农,住址同上,系桂承召之妻。申请执行人桂先水,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务农,住址同上,系桂承召之子。被执行人龙金发,男,1946年9月2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务农,住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龙战国,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务农,住址同上。本院受理桂先春、桂承召、���白菊、桂先水申请执行龙金发、龙战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权利人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龙金发、龙战国支付申请人桂先春、桂承召、王白菊、桂先水劳务费共计人民币35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杨正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忠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