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世珍与被执行人杨春光、孙艳玲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世珍,杨春光,孙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丁世珍,女,1976年6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滨河花园12号楼xxx户。被执行人杨春光,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道西村xx号。被执行人孙艳玲,女,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教师,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艳玲银行账户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周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