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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姚克龙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87号罪犯姚克龙,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6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克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56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3年11月15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71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克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姚克龙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姚克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姚克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姚克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克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0月13日至2019年9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