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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红侠与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侠,孙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32号原告李红侠,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韩新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梅,女,1965年7月3日,汉族,市民,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侠诉被告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亚光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左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