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红侠与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侠,孙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32号原告李红侠,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韩新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梅,女,1965年7月3日,汉族,市民,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侠诉被告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亚光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左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