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杨俊、赵某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杨俊、阮某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赵某,阮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全刑初字第0018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俊,绰号杨杨、杨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辩护人杜保平,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全椒县公安局对其执行监视居住,2016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全椒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阮某,绰号五哥、小五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3日被全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全椒县公安局对其执行监视居住,2016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全椒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星星,无业。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俊、赵某、阮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俊、阮某、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俊及其辩护人杜保平、被告人赵某、阮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俊和赵某俩人同居,赵某租住在全椒县襄河镇果园路廉洁巷磷肥厂宿舍一单元201室。2015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杨俊在外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带至赵某租住屋与被告人赵某一起贩卖,数量共计8.58克;被告人阮某多次单独或居间介绍帮助杨俊、赵某贩卖毒品,共计2.6克。被告人杨俊、阮某分别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次、被告人王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3次。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联系被告人阮某欲购买冰毒,阮某随即联系被告人杨俊。后阮某带着王某甲至杨俊、赵某租住屋,王某甲给赵某100元,赵某给王某甲0.1克左右的冰毒,王某甲和阮某就在杨俊、赵某租住屋把买来的冰毒吸食了。随后王某甲又给赵某300元,赵某给王某甲0.3克左右的冰毒。王某甲购得冰毒后即联系了朋友施某,两人一起至原全中宿舍某室王某甲家中吸食。2、2015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联系被告人阮某欲购买冰毒,并且给被告人阮某300元。阮某得款后即至被告人赵某租住屋,将300元给被告人杨俊,杨俊给阮某0.3克左右的冰毒,阮某拿到冰毒后交给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给被告人阮某20元辛苦费。王某甲购得冰毒后即联系了朋友施某,两人一起至原全中宿舍某室王某甲家中吸食。3、2015年3、4月份,阮某还先后四次联系被告人赵某购买冰毒,每次0.3克左右的冰毒,共计1.2克。事后,被告人赵某均将贩卖冰毒的情况告知被告人杨俊。4、2015年3月底的一天,施某联系被告人阮某欲购买冰毒,双方在全椒县江海风火轮“打鱼游戏店”见面,施某给阮某300元,被告人阮某到被告人赵某租住屋,将该300元给赵某,赵某给阮某0.3克左右的冰毒,阮某偷偷扣取0.05克左右的冰毒留着自己回家吸食,把剩下的冰毒带至江海风火轮“打鱼游戏店”给了施某。5、2015年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在全椒县意大利商贸城后门口,被告人杨俊将0.8克左右的冰毒交给被告人赵某,赵某拿到冰毒和席某见面,席某给赵某1000元,赵某就将0.8克左右的冰毒交给席某。此外,被告人杨俊还两次在全椒县巴厘岛大酒店门口分别卖给席某0.4克、0.5克左右的冰毒,一次在租住屋卖给席某0.5克左右的冰毒。共计卖给席某2.2克冰毒。6、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乙与张某甲一起商量购买冰毒,张某乙就联系被告人杨俊要购买冰毒,被告人杨俊电话通知被告人赵某,张某乙和张某甲按约定在全椒县意大利商贸城后门和被告人赵某见面,张某乙给赵某300元,赵某给张某乙0.3克左右的冰毒。7、2015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汪某联系被告人杨俊欲购买冰毒,被告人杨俊电话通知被告人赵某,汪某按约定在全椒县意大利商贸城后门和被告人赵某、杨俊见面,汪某就给杨俊300元,杨俊给汪某0.4克左右的冰毒。8、2015年年前,王某甲两次至被告人阮某家中,每次以300元购买0.3克左右的冰毒,两次共计0.6克,王某甲拿到冰毒后,两次均在被告人阮某家中将该冰毒吸食掉。9、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和施某至被告人阮某家中,王某甲以300元购得0.4克左右的冰毒,被告人王某甲购得该冰毒后和施某、王某乙到全椒县老全中三单元206房间自己家中和施某将该冰毒吸食掉。10、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阮某在全椒县玉米人对面婚纱摄影门前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甲、施某0.3克左右的冰毒。11、2015年2月份的一天,陈某联系被告人阮某欲购买冰毒,被告人阮某即联系卢某(另案处理),陈某按约定在老苏果超市后门和卢某见面,陈某给卢某300元,卢某给陈某0.3克左右的冰毒。卢某为感谢被告人阮某介绍陈某向其购买冰毒,给被告人阮某0.35克左右的冰毒作为好处。12、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俊在全椒县巴厘岛大酒店8501房间容留张某乙吸食冰毒。2015年4月20日,全椒县公安局民警在对全椒县襄河镇果园路廉洁巷磷肥厂宿舍一单元201室进行现场勘验时,现场提取四包冰毒,计2.56克。2015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赵某在家使用从租住屋内带回去的两包抽纸中,发现两包冰毒,后送至全椒县公安局,两包冰毒合计0.92克。另查明:被告人杨俊、赵某于2015年4月20日在全椒县襄河镇果园路廉洁巷磷肥厂宿舍一单元201室被抓获;被告人阮某于2015年4月24日在全椒县襄河镇健康路80号1幢303室被抓获;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4月16日在滁州市行政拘留所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四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尿液检验笔录;证人汪某、陈某、席某、张某甲、张某乙、卢某、施某、王某乙、张某丙等证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俊、赵某、阮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杨俊、赵某贩卖数量约8.58克、被告人阮某贩卖数量约2.6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俊、阮某、王某甲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俊、阮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曾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其不思悔改,再犯本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当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俊的辩护人提出指控涉案毒品数量8.58克,其中仅3.48克经司法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另有5.1克已被吸食而无司法鉴定,故该5.1克不应认定为冰毒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被告人杨俊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本院已采纳,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综上,对被告人杨俊、阮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阮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诺基亚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勇人民陪审员 申 青人民陪审员 田冰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季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卖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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