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青与保长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保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2执3号申请人李青。被申请人保长喜。李青与保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的(2012)澄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归还2015年12月31日应支付的借款人民币30000元,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就还款问题自行协商一致,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休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申请人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青请执行保长喜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云0422执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东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李云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俊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