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镇刑初字第160号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妨害���务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一页第四行“无职业”后增加一句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9月3日被行政拘留,并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原判决书第六页第八行、第九行中“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现更正为“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折抵罚金。”。代理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