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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立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运城市广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朔州市鑫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孟某某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运城市广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朔州市鑫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123号申请人运城市广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志伟、马京蓉,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朔州市鑫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孟某某,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运盐立保字第123号诉前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运城市广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朔州市鑫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孟某某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者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张改英位于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北大道号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代理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费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