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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军波与仇红辉、奚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波,仇红辉,奚雪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802号原告:陈军波,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仇红辉,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奚雪燕,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军波与被告仇红辉、奚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仇红辉、奚雪燕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35000元整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仇红辉、奚雪燕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8日,被告仇红辉因资金周转需要祥原告陈军波借款135000元,约定月息1.5%,并由被告仇红辉向原告出具其亲笔签名的借条一份,并在借条下出具收条。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仇红辉、奚雪燕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军波借款135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94元,由被告仇红辉、奚雪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794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蒋勤雷人民陪审员  王超英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