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认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认字第117号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600号宏汇广场7楼、8楼。组织机构代码57741335-2。代表人:陈向红,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菊芳,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该分行员工。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因本院公告拍卖“新三友1”轮,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36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提供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登记的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予以确认;二、对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就其抵押债权14779121.47元及其利息对“新三友1”轮享有抵押权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朱忠军审 判 员 林 申人民陪审员 刘晨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