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舒俊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255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10月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0日逮捕。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2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俊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7日21时5分许,被告人舒俊在本市云岩区宝山北路东山巷3号院门口,卡住被害人马某某颈部进行控制,并持刀刺伤被害人马某某右肩部,被害人马某某被抢人民币200余元、白色苹果6手机一部。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舒俊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舒俊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21时5分许,被告人舒俊在本市云岩区宝山北路东山巷3号院门口,卡住被害人马某某颈部进行控制,抢走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00元、白色苹果6手机一部。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舒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病历资料,物价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价值人民币420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俊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舒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舒俊退赔被害人被抢人民币200元、白色苹果6手机一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 艳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人民陪审员 吴 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发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