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朱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永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