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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朱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永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