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韦善龄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81号罪犯韦善龄,男,1986年5月31日出生,仫佬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7日作出(2006)漳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善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韦善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0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韦善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善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八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四分,二○一三年、二○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善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善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