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可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可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82号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寿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有清,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郑培,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可成,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可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