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何发军与丁诺诚、丁爱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发军,丁诺诚,丁爱民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财保2号申请人何发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2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丁诺诚,男,汉族,生于1993年10月4日,现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丁爱民(系被申请人丁诺诚之父),男,汉族,现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人何发军与被申请人丁诺诚、丁爱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丁诺诚、丁爱民的银行存款1362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诺诚的银行存款1362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益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新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