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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太仓长顺报关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中南工程有限公司、中新房中鑫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长顺报关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中南工程有限公司,中新房中鑫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665号申请人:太仓长顺报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城厢镇世纪广场财富商务大厦1101室。法定代表人:张新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雄飞,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盛,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中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世纪广场B栋8楼J号房。法定代表人:吴钧。被申请人:中新房中鑫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特1号光谷软件园F2栋901。法定代表人:王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太仓长顺报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中南工程有限公司、中新房中鑫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太仓长顺报关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中南工程有限公司、中新房中鑫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项目部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因申请人太仓长顺报关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中南工程有限公司、中新房中鑫有限公司财产线索,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中南工程有限公司、中新房中鑫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太仓长顺报关有限公司的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太仓长顺报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中南工程有限公司、中新房中鑫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郑继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