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善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嘉兴都汇置业有限公司与朱巧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都汇置业有限公司,朱巧凤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嘉兴都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晋阳东路1111号2楼。法定代表人:周忠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凤燕,系公司行政经理。被告:朱巧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都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巧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都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巧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