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柳韶楠与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韶楠,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59-1号原告柳韶楠。被告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书诚。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800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