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龙永盛与被执行人陈玉林、XX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华法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龙永盛,男,1951年11月27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玉林,男,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长征路。组织机构代码:18870401-7。法定代表人罗运贞,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龙永盛与被执行人陈玉林、XX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一案,现被执行人陈玉林、XX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