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单某与济宁兴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14号原告单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与被告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何某、李某自愿提供其名下座落于××××××××××××××房产(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某要求冻结被告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本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