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马莲、高权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马莲,高权生,包头市宝亿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434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被告:马莲,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高权生,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包头市宝亿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沙坨国村东。法定代表人:高权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莲、高权生、包头市宝亿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三被告马莲、高权生、包头市宝亿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价值825947.39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莲、高权生、包头市宝亿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5947.3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新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