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朝霞,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委托代理人姜明,1970年9月22日。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1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按农村的风俗,原告给付被告彩礼30000元。××××年××月,原、被告在沧州市新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从相识到结婚时间非常短暂,缺乏了解,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0月25日原告向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2月28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至今双方没有和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彩礼30000元依法返还;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依法准许;二、被告陪嫁物品华生牌吸尘器1个、被子、桌子2张、凳子、椅子2把、4件套归被告所有。被子、4件套、凳子的种类和数量,原告需核实,种类和数量以原告核实的结果为准;三、其他无争执;四、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