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刑更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中成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字第104号罪犯黄中成,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重庆市酉阳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7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中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4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中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3年10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中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中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八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点二分,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退缴赃款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中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中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