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继勇与姜亦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勇,姜亦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张继勇,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姜亦辉,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勇诉被告姜亦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继勇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继勇负担。审判员 宗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强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