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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金澎与被执行人卢美销、郑冬梅、卢德新、卢金汉、卢普佶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澎,卢美销,郑冬梅,卢德新,卢金汉,卢普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澎,男,1984年8月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卢美销,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冬梅,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卢德新,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卢金汉,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卢普佶,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刘金澎与被执行人卢美销、郑冬梅、卢德新、卢金汉、卢普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金澎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150元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