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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84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冯某,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因与被告冯某双方同意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此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雪云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漳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