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84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冯某,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因与被告冯某双方同意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此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雪云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漳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