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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冯杏环与王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杏环,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06-2号原告冯杏环,女,汉族,61岁。被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磊,男,汉族,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杏环诉被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三被告价值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周全生、黄飞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冯杏环的担保人周全生名下位于开封市顺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层(汴房地产权证字第3******号)、担保人黄飞名下位于开封市禹王台区**路**号房屋一处(汴房地产权证第3******号)、位于开封市**路阳光新天地**号楼**单元**层一处(汴房地产权证第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中阁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左庆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