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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2民初107号原告付某,女。被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清花,女,鸡西市鸡冠区晨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洪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清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原告付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双方于2014年3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但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甚至动手殴打原告,致原告伤心欲绝,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殴打原告,双方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24日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3月18日经鸡西市鸡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称夫妻感情不和,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未破裂,双方仍存有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现原告虽要求离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洪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