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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静与被告翟金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翟金鹏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97-2号原告赵静,女,1979年8月出生。住址:保定市。被告翟金鹏,男,1979年9月出生,住址: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与被告翟金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3.5万元人民币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翟金鹏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13.5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晓敬代理审判员  谢田坤人民陪审员  代姗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