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静与被告翟金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翟金鹏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97-2号原告赵静,女,1979年8月出生。住址:保定市。被告翟金鹏,男,1979年9月出生,住址: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与被告翟金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3.5万元人民币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翟金鹏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13.5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晓敬代理审判员 谢田坤人民陪审员 代姗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