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楠与韩金联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楠,韩金联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938号原告陈楠,居民。被告韩金联,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楠与被告韩金联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楠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楠承担。审判长 曹炜萍审判员 蔡福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相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