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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楠与韩金联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楠,韩金联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938号原告陈楠,居民。被告韩金联,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楠与被告韩金联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楠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楠承担。审判长  曹炜萍审判员  蔡福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相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