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朱新涛、陈美香与崇明县港沿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涛,陈美香,崇明县港沿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崇行初字第82号原告朱新涛,男,1960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陈美香,女,195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明县港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陆忠敬。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涛、陈美香诉被告崇明县港沿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朱新涛、陈美香于2016年1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新涛、陈美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涛、陈美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朱新涛、陈美香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审 判 长 陆 静代理审判员 宋永强人民陪审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清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