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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文天祥与江苏万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天祥,江苏万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天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经济开发区兴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江玉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文天祥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万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5)坛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书面阅卷查明:2015年12月10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上诉费通知,要求上诉人限期交纳上诉费。上诉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文天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是飞烨代理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