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胡广银与时兴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银,时兴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字第92号原告:胡广银,男,1952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时兴芳,女,194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广银诉被告时兴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广银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广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广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元,由胡广银负担。审判员 谭学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