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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胡广银与时兴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银,时兴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字第92号原告:胡广银,男,1952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时兴芳,女,194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广银诉被告时兴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广银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广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广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元,由胡广银负担。审判员  谭学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