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民初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石青松与徐继承、邹春艳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青松,徐继承,邹春艳,宜都市忠诚柑桔专业合作社,赵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176号之二原告:石青松。被告:徐继承。被告:邹春艳。被告:宜都市忠诚柑桔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渔洋溪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徐继承。被告:赵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青松与被告徐继承、邹春艳、赵玉平、宜都市忠诚柑桔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邹春艳和宜都市忠诚柑桔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案外人李晓春和郭又英为原告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李晓春和郭又英共同共有的位于宜都市陆城头笔社区二组的房屋,该房屋产权证号:宜都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过户、变卖、损毁或设置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友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后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