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5刑初6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9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途经厦门市海沧大桥路段时,因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9.57mg/d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军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