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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刑申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邓三娣诈骗罪2014刑申63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穗中法刑申字第63号邓三娣:你因犯盗窃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扣押的财物不应被认定为赃款赃物;同案人陈婵兰、黎建华、叶德强等人的指认不属实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原审查明,从2003年10月4日至2008年10月28日,你和原审被告人封泳梅、杨合容、温志玲、梁会香、彭丽明、梁海英、郑杏坤、冯丽英、梁珍香、邓培武、郑杏如、邓三妹、陈婵兰、林伟南、李鉴飞、陈家强、何钊伟、梁贤均、冯伟民、周凤娣、彭锦鸿、黎建华、庄伟林,或分或合,结伙在广州市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海珠区、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以及广东省佛山市、珠海市、中山市、东莞市等地,以祈福等方式作案102宗,共计诱使102名被害人交出财物,然后非法占为己有。其中,封泳梅参与盗窃19宗,盗窃财物共价值1515438.75元;梁海英参与盗窃16宗,盗窃财物共价值1121758.22元;彭丽明参与盗窃15宗,盗窃财物共价值1036079.94元;温志玲参与盗窃14宗,盗窃财物共价值721286.1元;梁会香参与盗窃12宗,盗窃财物共价值650635元;邓培武参与盗窃8宗,盗窃财物共价值489266.91元;梁珍香参与盗窃8宗,盗窃财物共价值444573.53元;郑杏如参与盗窃6宗,盗窃财物共价值243900元;杨合容参与盗窃6宗,盗窃财物共价值381051.5元;冯丽英参与盗窃7宗,盗窃财物共价值383616.05元;郑杏坤参与盗窃3宗,盗窃财物共价值379979.12元;林伟南参与盗窃4宗,盗窃财物共价值309113元;李鉴飞参与盗窃4宗,盗窃财物共价值284355元;邓三妹参与盗窃6宗,盗窃财物共价值210343.56元;陈婵兰参与盗窃5宗,盗窃财物共价值168500元;陈家强参与盗窃2宗,盗窃财物共价值178985.57元;梁贤均参与盗窃1宗,盗窃财物共价值178391.2元;冯伟民参与盗窃3宗,盗窃财物共价值169900元;周凤娣参与盗窃4宗,盗窃财物共价值134686.36元;彭锦鸿参与盗窃3宗,盗窃财物共价值110580元;何钊伟参与盗窃3宗,盗窃财物共价值99190元;你参与盗窃3宗,盗窃财物共价值73500元;庄伟林参与盗窃2宗,盗窃财物共价值55400元;黎建华参与盗窃2宗,盗窃财物共价值95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辨认原审被告人及指认赃物材料、证人证言、银行取款凭条、被盗物品的购买发票、价格认证中心的物价鉴定结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的《汇价证明》、公安机关的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各原审被告人之间的电话通话清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通话记录说明》、从各原审被告人家中搜出的纸条、记录薄及相关的笔迹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出具的各原审被告人的户籍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附案说明、《冻结存款通知书》、同案人的处理材料、邓培武、黎建华、陈婵兰、冯伟民的供述及指认同案原审被告人的材料等证据证实。关于你的申诉意见,本院认为,第一,对于被害人所作的辨认材料的采信问题。在整个作案过程中,盗窃行为人从搭讪认识、通过闲聊了解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向被害人宣讲迷信观念,致各被害人信以为真,然后陪同被害人到银行或者返回家中取款、取财物,之后在所谓的作法、祈福过程中趁机将被害人的财物占为己有。整个过程持续时间长,盗窃行为人与各被害人之间均有较长时间的接触和交谈,被害人受损失较大且印象深刻,具备能够准确指认盗窃行为人的条件。第二,本案各名被害人均在案发后及时报案,陈述自己被骗的具体过程,陈述自然流畅,并描述了包括你在内的盗窃作案人的基本体貌特征,在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各名被害人均能指认出作案嫌疑人,且指认的各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均与其报案陈述所描述的基本吻合;因此被害人在案发后均指认出参与作案人的辨认材料,足以采信。第三、同案人陈婵兰、黎建华均指认你参与盗窃行为,叶德强指认你要求黎建华不要供述相关案件情况,以及你在作案期间与同案人郑杏如、李鉴飞、陈婵兰、冯伟民、林伟南频密通话且无合理解释。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共同证实原审裁判所认定你的盗窃犯罪事实,原审对此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定罪和量刑适当。你对该案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