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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罪犯陈琳琳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3号罪犯陈琳琳,女,汉族,1983年4月1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包刑初字第003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琳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3)合刑终字第00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陈琳琳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琳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琳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毒品犯罪,未履行财产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琳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