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邬正海等与吐尔逊买买提•吾苏曼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邬正海,冯连,王某某,邬某某,邬某甲,吐尔逊买买提•吾苏曼江,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戚永盛,王晓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邬正海,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现暂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系受害人邬玉军之父。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冯连,女,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系受害人邬玉军之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现暂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系受害人邬玉军之妻。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邬某某,男,2003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系受害人邬瑞军之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邬某某之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邬某甲,女,2008年07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系受害人邬瑞军之女。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邬某甲之母。以上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现暂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以上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祁志福,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吐尔逊买买提•吾苏曼江,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现住新疆阜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北京南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戚永盛,男,1963年7月15日生,现住新疆博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晓强,男,1988年5月31日出生。现住新疆精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13区新华路*号。负责人:李芳,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邬正海、冯连、王某某、邬某某、邬某甲与被申请人吐尔逊买买提·吾苏曼江、戚永盛、王晓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5)吉民一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邬正海、冯连、王某某、邬某某、邬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邬正海、冯连、王某某、邬某某、邬某甲提出的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邬正海、冯连、王某某、邬某某、邬某甲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金宝审 判 员 庄艳梅代理审判员 加马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寅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