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催字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宁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呼图壁县宁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双利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催字1号申请人呼图壁县宁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312国道金河加油站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日华,系公司总经理。申报人内蒙古双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后旗青山镇西部矿业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训青,系公司经理。申请人呼图壁县宁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因票号为10200052/20364254号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4月27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内蒙古双利矿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呼图壁县宁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赵伟德审判员 姚志荣审判员 铁德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小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