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4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4216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孔凡跃,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夏云雨,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芸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守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