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南民初字第4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4216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孔凡跃,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夏云雨,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芸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守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