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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3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临沭县恒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杰、杨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恒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杰,杨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245号原告:临沭县恒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农。委托代理人:邰德见。被告:张杰。被告:杨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恒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杰、杨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松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瑞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