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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6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朱又良与潘德桂、林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又良,潘德桂,林成平,唐明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6民初16号原告朱又良,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吴宗锡,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德桂,驾校教练。被告林成平,个体工商户。被告唐明秀,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又良与被告潘德桂、林成平、唐明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又良于2016年1月14日,以三被吿己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又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朱又良负担。审 判 员  肖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伟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