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4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文君与王增修、王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君,王增修,王利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4077号原告张文君,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敏,居民。被告王增修,居民。被告王利富,居民。委托代理人蒋元春,高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文君与被告王增修、王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3年6月20日,被告王增修通过中介王利富向原告张文君借款80000元,被告王增修为原告出具借条、借贷合同、房屋买卖协议各一份,被告王增修以位于高密市**(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和9号储藏室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并于同日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请求延期并于2014年6月20日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借据、收到条、收据、委托放款协议书、委托借款合同各一份,约定月利率1.4%,借款期限一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增修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于2016年5月28日前付30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16年6月28日前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损失;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不放弃利息损失,并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其他无争执;四、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曹 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纪芳2 关注微信公众号“”